设为主页 返回首页 联系我们

 

 

客户服务条款
发布日期:[08-02-14 10:46:37]

     为了使客户享受到优质设计服务,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了东方红广告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你与东方红广告公司达成设计协议,这表明你已阅读并同意下列条款:

一、关于条款中的名词定义
1 、条款中的“东方红广告公司”指的是“ 泰安市东方红广告有限公司”。
2 、条款中的“客户”,指的是我们服务的对象,而且是指服务中涉及金钱交易的服务对象。在本条款中,客户有时以“您”一字出现,两者指的是同一主体。
3 、条款中的“稿件”是指我们根据客户的要求,在客户已经预付或已经全部付清设计费用时为客户设计标志时提供的所有电子稿件。
4 、对“ LOGO ”一词的定义:我们与客户均同意,在本网站及本条款中,涉及“ LOGO ”一词是指“标志”、“标识”或“ 徽标 ”,经过成功申请后,它可以是指某个特定的商标。它既可以是某个图案,也可以是通过汉字、英文及数字构成,或者兼有上述两种元素的标志。在本条款中,“标志”、“标识”或“ 徽标 ”与“ LOGO ”意思相同。

二、关于版权
我们对版权的理解和定义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最终设计稿的一切版权(包括图案与名称)归客户所有,我们保留在本网站展示的权利。
我们在为客户设计过程中所使用的素材、设计理念的版权,归我们所有。

三、关于设计初稿
1 、在东方红广告公司与客户达成协议并在收到定金后,开始投入工作。
2 、客户在登记并订购我们的设计后,我们会在二个工作日内确认,如果我们确认接受你的设计项目,并且客户完成订购表及付款确认书后,我们将会立即展开设计工作。
3 、东方红广告公司收到你的预付款后,我们将会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至少2-3个初稿供您选择。
4、 东方红广告公司收到初稿后的10个工作日,客户必须向我们提供修订请求。否则,我们当成客户认为我们所提供的初稿已经无需进行修改,并且认为该设计项目已经完成。这时,客户必须将余下的款项付清。
5 、任何应用型设计套餐的选择都必须在标志确定后进行,所以标志的委托是我们合作开始的第一步,只有确定了标志方案后你才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选择我们的套餐服务。当然,如果您已经有了标志再选订我们的套餐服务的除外。
6、根据您选择的套餐,我们安排设计师为您完成设计任务,设计师分配的权利归东方红广告公司所有。
7、我们会根据应用型设计为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和成品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件、快递的方式送达客户。
8、所有应用型设计均无退款,我们会为您不限次修改,直到您满意为止
9、客户向我们订购标志时,如果我们因为种种因素(如设计项目较多,没有更多更合适的人手分配时),认为不能及时完成您的设计任务,我们有权暂缓或拒绝接受您的订购。

四、关于稿件的修订
1 、修订要求应该通过电子邮件提供。我们会提供至少2-3个修改版本供客户选择。双立同意,修改的目的是在初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完善。
2 、如果客户在确认设计稿件最终完成后,没有在接下的20个工作日内将余款结清,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方式提醒您补清余款,在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保留通过法律程序向客户索回余款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的权利。修改的周期视乎修改的复杂程度及客户要求的变化及设计计划而定,最多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五、关于最终文件的提供
1 、当标志最终确认后,如客户没有选择我们的其他服务, 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msn、QQ的方式提交可供印刷品、电子文件Word、网页Web使用的电子文件,协议结束。
2 、标志设计的最终稿件都是通过且只通过互联网提供,其他应用型设计按具体规定执行。

9 7 3 1 2 4 8 :
 

首页|公司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客户|品牌文化|画册设计|视觉VI|包装设计|展览展示|商业摄影|企业专题|网站建设|户外广告位|留言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平面培训
Copyright © 2011 泰安市东方红广告公司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备案序号:鲁ICP备06010760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3号 | 邮 箱:addfh@163.com
办公室:0538-6997388 | 设计部:13335280988 | 策划部:0538-6311688 | 服务部:13854808166